师德建设
    首页 / 师德建设 / 正文

    【我与改革开放40年】董和平:宪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历程的忠实记录

      发布日期:2018-12-25  浏览次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忠实记录,其本身也有一个不断完善、与时俱进的问题。所以,宪法修改是宪法实施的应有之意,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四十年改革开放历史轨迹的再现。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宪法的修改和完善,但在修宪方式上,以1982年宪法为界,分为前后两个历史时期。1982年宪法以前,我国宪法的修改采用“修改一次,重颁一次”的方式,即每一次修改都要对所有宪法条文进行全面梳理、整体修订,颁布以后就成为一部新宪法。这种宪法修改方式的好处,是能够对宪法制度进行系统完善,但其不足则在于宪法文本更迭频繁,不利于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1982年宪法以后,从1988年开始,我国改变了宪法修改的方式,在保持宪法正文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采用宪法修正案对宪法个别条款予以修正、补充和完善。这种修宪方式,既满足了宪法制度与时俱进的实际需要,也有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我国宪法治理建设的进步。迄今为止,我们对现行宪法共进行过五次修改,形成了52条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是现行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现行宪法颁布以来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进步的确认和反映。

    第一次宪法修改是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形成了2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一是允许私营经济合法存在,二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次宪法修改是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形成了第3条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这次宪法修改,是我国宪法制度建设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作为指导思想写进宪法,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二是加进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原则,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这一基本国策完整地体现在了根本大法之中;三是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合法地位,将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任务予以确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

    第三次宪法修改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形成了第12条至第17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的主要内容:一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指导思想地位,同时确认“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二是将法治原则写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在国家治理理论和实践上的历史性进步。

    第四次宪法修改是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形成了第18条至第31条宪法修正案。此次修宪内容丰富,覆盖面广,涉及到宪法的序言、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主要内容有:一是“政治文明”进入宪法;二是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纳入统一战线的范围;三是“私有财产权”保护进入宪法;四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宪法原则。

    第五次宪法修改,也是最近一次宪法修改,是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形成了第32条至第52条宪法修正案。这是历次宪法修改中修改的幅度最大、力度最大、民众关注度最高的一次修改,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重大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重要的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铺平了道路。

    此次修宪是在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未来改革需要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引的历史转折时刻完成的,对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第一,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实现了宪法指导思想的历史传承,为坚持和发展改革开放事业提供了思想基础和政治基石;第二,党的领导进入宪法正文、与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结合起来予以规定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智慧,为加强党的领导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宪法保障,也是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第三,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进入宪法,“五个文明”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目标指引;第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宪法,为改革开放事业发展提供了文化基础,是强化国家和民族“软实力”建设的重要举措;第五,国家机构改革确认党和国家“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确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改革开放发展提供了稳定、权威、高效的政治保障。

    这次宪法修改,体现了以下特点:第一,加强了党的领导。比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入宪法、党的领导进入宪法正文、取消国家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任期限制,等等,都是新时期加强党的领导的重大举措;第二,确认了制度创新。比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入宪法、党和国家“三位一体”领导体制的完善、设立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宪法宣誓制度成为宪法制度,等等,都是我们党和国家在近年来制度建设方面的创新和经验;第三,坚持了中国特色。这是此次修宪中的又一亮点,中国特色的内容大面积进入宪法。比如党的领导、国家监察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态文明、统一战线,等等,都是中国政治和中国社会运作的独有内容;最后,强化了宪法意识。这次修宪,虽然时间很短,但社会关注度很高,修宪内容与中国未来发展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所以修宪过程既是一次内容丰富、务实创新的宪法立法活动,也是一次全民参与、普及宪法的法治教育活动。无论是执政党,还是普通群众,都在宪法修改过程中提高了宪法概念,为国家未来的宪法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准备了社会基础。

    纵观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历次宪法修改的历程,无不体现出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每一次宪法修改,都是改革开放过程中遇到了新问题,我们党和国家带领全国人民勇于探索积累了经验,实现了理论创新和实践进步,然后将取得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成果以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同时又为改革发展提供指引和保障。这是我国宪法客观反映社会发展、切实服务时代需要的表现,也是宪法自身不断进步的源泉。这说明我国宪法的发展是与改革开放事业相同步相适应的,这也是我国宪法的生命力所在。

    董和平,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