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青大办字[2002]47号《青岛大学财务报销须知》,报销探亲费相关规定: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及已婚夫妻分居两地探望配偶的,一年报销一次。报销时,只报销往返火车硬座车票及往返市内交通票,不报销出租车票及附加票据。
已婚职工需探望父母的,四年报销一次,并且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扣除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30%,剩余部分予以报销。
路费、住宿费按出差人员标准执行;行李家具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在每人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火车托运费实报实销,其中生活上急用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书籍、仪器能分开的可凭据实报。行李家具的包装费由个人自理。
3、职工探亲费、调动搬迁费的报销仅限于在职在编职工。
2、根据财务处的要求正确粘贴、填写有关原始凭证:如火车票、长途汽车票、船票等,合计栏暂不填写。
3、职工将粘贴好的凭证、差旅费报销单由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处劳资科。
4、人事处劳资科审核、登记后统一请人事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