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的通知
鲁教人函(2007)11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决定实施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以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院为重点、适当兼顾本科院校”的原则,全省每年资助150名左右优秀青年教师到国内知名高校进行研修,及时跟踪和了解学科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拓展知识领域,开展或参与相应的科研工作,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已接受过本项目资助的青年教师不得重复申请本项目资助。
二、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时间原则上为1年。
三、省教育厅对项目选派的国内访问学者给予一次性资助两万元,用于资助人选的学习、旅费等研修费用。
四、申请国内访问学者的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含3年)以上,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较高的科研水平,被确定为学校的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或青年骨干教师。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5周岁;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五、优秀青年教师申请访问的学校和单位必须具备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师资力量雄厚,一般应为“211工程”重点建设或列入“985工程”的院校,或国内知名的对口高职高专示范性院校;国内访问学者申请的学科应为国家、省部级的重点学科、实验室、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学科,或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具有鲜明特色的优势学科。
六、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委托5个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受理人选报名及信息汇总等工作。各高等学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择优推荐”的工作程序,推荐本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后选人,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推荐人选的《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申请表》(附件1)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一览表》(附件2)等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至相应的中心。
各学校的推荐工作要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每年推荐3至5人,市属本科院校和省属成人高校不超过2人。
七、各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根据选拔条件,对有关学校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于5月中旬前将符合条件的人选及汇总情况上报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定,于6月底前确定选派人员,并通知有关学校。
八、选派人选确定后,省教育厅将资助款项一次性拨付国内访问学者所在学校。资助经费要全额用于选派人员的学习研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对挪用资助经费的学校,省教育厅将取消对其3年的资助计划。计划下达后,超过12个月未能参加研修的人选,省教育厅将取消其资助,并追回其资助经费。
九、选派人员在资助计划下达后,应积极与所在学校共同联系访问学校、学科及导师。选派人员所在学校应与被资助人签订培养合同,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及其考核方式以及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和违约责任等。
十、选派人员和指导教师应共同协商制定具体的研修计划,在导师指导下参加科学研究、学习规定的课程、协助指导研究生等,切实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访问结束后,选派人员要认真总结研修期间的学习科研情况,访问结束后1个月内,须将总结报告和访问学校的鉴定材料报选派学校人事师资管理部门,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十一、获得本项目资助的人员,其与资助有关的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正式发表或公开公布时,应注明“本成果(论文、论著等)得到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经费资助”。
附件:1、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申请表userfiles/file/2011-7/2011070614520070.doc
2、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一览表userfiles/file/2011-7/2011070614534692.doc
二○○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