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的通知(鲁教人函(2007)12号)

发布人:时间:2008-01-25浏览:[]

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的通知

鲁教人函(2007)12号

各高等学校:

为学习国际先进教育科研理念,提高高校教师队伍学术素养,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实施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以省属普通本科院校为重点,适当兼顾高职高专院校”的原则,每年选派200名左右优秀骨干教师到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机构研修,促进高校优秀骨干教师快速成长。

近5年内已获得过国家或我省公派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暂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内。

二、本计划资助的出国研修期限为6个月。

三、对本项目选派人员,我厅每人资助人民币5万元,用于出国研修的学习费用及往返旅费等。

四、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山东高等教育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在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5年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满3年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专业理论扎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能够比较熟练的运用外语进行交流与合作研究,通过PETS-5或BFT高级考试。

(四)身心健康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省重点学科、省重点实验室或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学科(学术)负责人等,可优先考虑。

五、我厅委托5个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受理人选报名及信息汇总等工作。各高等学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择优推荐”的程序进行推荐工作,于每年4月底前将《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请表》(附件1)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培养项目申请人情况汇总表》等有关材料报相应的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各学校的推荐工作要充分考虑本校的教育教学实际。普通本科院校每年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数的5‰,高职高专和省属成人院校每年推荐人选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数的2‰。

六、各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根据选拔条件,对有关学校推荐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于5月中旬前将符合条件的人选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定,于6月底前确定选派人员,并通知有关学校。

七、选派人员确定后,我厅将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其所在单位。经费要全额用于选派人员的国外研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对挪用资助经费的单位,教育厅取消对其3年的资助计划。对计划下达后,超过12个月未成行,或超过规定进修期限未按时回国的选派人员,教育厅将撤消资助,追回拨款。

八、选派人员在计划下达后,应自行联系或与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共同联系确定国外研修机构。

九、选派人员到达研修所在国后,应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并及时将联系方式及在国外的学习、科研进展情况等报告其派出学校人事师资部门。

选派人员在外研修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的尊严,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遵守我国及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

选派人员应按规定期限完成研修任务,期满后按时回国工作,并向所在单位提交有关研修成绩证明、进修成果等,介绍有关本专业的最新研究动态。

十、本项目资助的选派人员,出国前应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资助经费的具体执行计划。

十一、获得本项目资助的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等在正式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或论文、论著等)得到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经费资助”。

十二、选派赴我国港、澳、台地区研修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附件:

1、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请表.docuserfiles/file/2011-7/2011070615505539.doc

2、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请人情况汇总表.xlsuserfiles/file/2011-7/2011070615512213.doc

二○○七年八月九日

上一条: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的通知(鲁教人函(2007)11号)
下一条: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